附件2:上海辖区期货行业诚信体系网络平台管理办法

附件2:上海辖区期货行业诚信体系网络平台管理办法

日期:2012-05-16   点击次数:   来源:

上海辖区期货行业诚信体系网络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构造自律、诚信的期货市场环境,促进上海辖区期货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的办法以及上海地区期货居间活动自律管理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建立期货行业诚信体系网络平台,对期货经营机构诚信制度管理、诚信文化建设、业务规范、从业人员、居间人诚信信息等进行公示,根据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诚信体系网络平台的内容包括:期货经营机构基础信息、诚信制度建设情况、诚信规范业务及流程、社会责任报告、手续费收取月度报送以及统计、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居间人诚信公示信息、期货行业黑名单等。
第三条  诚信体系网络平台的功能是实现对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诚信信息的登记、变更、公示与查询功能;对期货从业人员、居间人包括个人信息、单位岗位信息、岗位变动信息、从业资格认证信息公示功能。对上海辖区期货经营机构手续费收取报备、统计功能。
第四条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有权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的信息不予公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负责提供和更新数据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公会负责平台的开发和日常维护、制定平台使用和填报指引,由专人负责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会根据辖区会员基本情况,发放账户和密钥。在涉及对会员以下情况的修改操作,由内部审核后方可实施:
(一)会员的基础信息的添加、修改和删除;
(二)会员从业人员、居间人信息添加、修改和删除;
(三)会员账户的添加、修改、删除、重置密码、修改密码;
第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负责本机构各类信息如实及时录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确保录入的公司及营业部的名称为法定名称,并与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一致。
第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指定维护员负责平台信息维护,并在平台中填报该维护员基本联络信息。
第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在与从业人员、居间人签订聘用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平台。
第十一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在与从业人员、居间人签订解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离职信息录入系统平台。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居间人受到的来自司法部门、监管部门、协会以及公司内部的奖惩信息,期货经营机构应根据相关文件内容在其授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平台。
第十三条  来自司法部门的从业人员、居间人惩处信息,由其所在会员单位将情况告知公会,公会根据公函予以录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监局作出的应向社会或业内公示的奖惩决定,公会依据公函决定予以录入;中国期货业协会作出的认定应向社会或者业内公示的奖惩决定,公会依据公函决定予以录入。对于所认定的应予向社会或者业内公示的奖惩信息,公会秘书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符合条件的,在平台上向社会或者业内公示。
第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根据《关于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手续费收取的自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在每月10日前在平台录入上一个月本单位代理商品期货交易总额、手续费净收入(扣除交易所手续费);代理金融期货交易总额、手续费净收入(扣除交易所手续费);居间人返佣率(居间人返佣率计算公式为:返佣率=返佣总额/手续费净收入×100%)。公会将在每月20日以前,在平台内部会员系统手续费栏目中向业内公布上一月辖区收费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诚信体系网络平台所涉及的非公开信息,系统使用各方负有保密义务。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并定期变更登陆密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期货诚信体系平台中公示的信息有异议或发现期货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均可通过网上公示数据库中设置的专门界面、电子邮件、电话及书面等形式,向公会进行反映。公会将予以核实,并对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进行修改或更新,并及时发出公告,公会为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的公会视情况记入机构诚信档案或者进行辖区内通报。
第十八条  上海证监局对系统运行和信息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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