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20-10-12 点击次数: 来源:公会秘书处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会经费管理的原则是“自筹、合理、公开、监督”。
第三条 公会筹措、使用经费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普通会员每年最低交纳会费伍仟元,理事单位每年最低交纳会费叁万元,副会长单位每年最低交纳会费陆万元,会长单位每年最低交纳会费拾万元。
每年会费交纳标准由理事会制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须在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将款划入公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 会费收入作为公会的正常经费来源,用于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开支。
第七条 公会经费开支项目,按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会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并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如确有必要超过预算开支,应征得理事会的同意。
第九条 公会财务报告,应在会员大会上向全体会员公开,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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