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20-10-12 点击次数: 来源:公会秘书处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经费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2日经第七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6号公告)以及《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会经费管理的原则是“自筹、合理、公开、监督”。
第三条 公会筹措、使用经费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业务活动及秘书处日常开支等方面,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
第五条 公会按《章程》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会 长 单 位: 100000元
副会长单 位: 60000元
理 事 单 位: 30000元
会 员 单 位: 5000元
第六条 会员交纳会费,须在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将款划入公会的银行帐户。会员经催缴仍未及时缴纳会费的,公会将在理事会、会员大会通报未缴纳会费会员名单并将名单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次年12月31日前,如仍未缴纳会费的,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确认,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会员可减免会费:
(一)当年下半年新入会会员,可免缴当年会费。
(二)会员因重大疫情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机构经营的,可申请减免当年会费。
(三)会员单位因发生重大事项而影响正常经营的,可申请减免当年或次年会费。
第八条 符合上一条第(二)、(三)项条件的会员,需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会员会费的减免申请由秘书处初审,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会费收入作为公会的正常经费来源,用于《章程》规定的各项开支。
第十条 公会经费开支项目,按《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会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并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如确有必要超过预算开支,应征得理事会的同意。
第十二条 公会财务报告,应在会员大会上向全体会员公开,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Copyright ©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 电话:021-68401088、68401590、68400885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镜像以及链接 沪ICP备10932457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5366号 联系邮箱:shfa@shanghaifa.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