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投保联盟发布“十大投保典型案例”

上海投保联盟发布“十大投保典型案例”

日期:2021-03-15   点击次数:   来源:上海投保联盟

     以在线投教为名的陷阱

  ——上海“股轩堂”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起,戴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股轩堂”网站,宣称提供在线投资者教育服务,以“投教”“投资培训”为名义,发布大量荐股课程,为投资者提供所谓“投教服务”,并通过虚构身份的方式,将业务员包装成“股神”导师,利用微信群频频发布“盈利截图”,一步一步将客户拖入陷阱,诱导客户充值加入会员,缴纳高昂的费用购买课程,课程的实际内容包含对具体股票品种的分析、预测、建议,以及指导股票买卖点等。客户购买课程后,按照导师的推荐买卖股票,导致严重亏损,客户要求退回费用,赔偿损失,最终微信被拉黑,并被踢出群聊。

  上海证监局经查发现戴某某等人未经批准,利用“股轩堂”网站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戴某某等5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6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风险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该业务。

  目前,中国投资者网(网址:www.investor.gov.cn)以及证监会授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投资者教育服务。请广大投资者擦亮双眼、小心辨识,远离以“投资者教育”为名的非法荐股活动。如受到非法荐股活动侵害,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来源:上海证监局)

 

  警惕“杀猪盘”骗局

     【基本案情】

  近一个时期,个别上市公司股票又上演所谓“杀猪盘”。不法团伙为大额出货忽悠式荐股,诱骗投资者高价接盘,当天股价暴跌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不法分子利用电话、直播间、微信群、微信公众号、QQ、APP、博客、微博、股吧、论坛、网站等途径,冒充所谓“股神”“专家”“老师”,每日分享资本市场观点,并先推荐几只股票让受害者赚钱,培养一段时间后,要求受害者听从指令跟风操作,发布“统一听指令”“大家一起买”“XX时点全仓杀入”“能买多少买多少”“买后发交易截图”等消息,配合大额出货的“庄家”忽悠受害者追高买入,把要出货的股票以高价转手给投资者,“庄家”顺利出逃。事实上,这些所谓的“股神”“专家”“老师”一边服务于“庄家”,收取一定佣金,同时还向受害者收取几千到数万元不等的费用,可谓“两头通吃”。

  【风险警示】

  股市“杀猪盘”涉嫌诈骗、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投资者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树立理性投资的意识,看住自己的钱财,勿因一念之差、一时之迷而追悔莫及。发现上当受骗,请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提醒互联网运营机构,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民法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也有规定。互联网运营机构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前端审查和实时监控,及时对涉及股市“杀猪盘”的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传播有害信息、实施非法活动。

  (案例来源:上海证监局)

 

  虚盘实骗

  ——上海警方破获跨境期货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上海公安机关经过2个月的缜密侦查,在上海、广东、广西、江西、湖南、福建、浙江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侦破一起以从事证券、期货交易为幌,跨境诈骗境内投资人,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的案件,一举抓获饶某、夏某、王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冻结涉案赃款500余万元,首次实现了对此类案件诈骗业务端、资金通道端、境外平台端的全链条打击。

  2019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通过研判,发现一条盘踞在境外多国,以从事证券、期货交易为幌,跨境诈骗境内投资人的犯罪产业链,随即牵头闵行分局开展立案侦查。

  经查,2018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饶某、夏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深圳开设成立一科技公司,组织20余名公司成员分批出境,在境外租赁犯罪场所、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设备。随后,饶某、夏某指使团伙成员利用微信、QQ等方式揽觅境内投资人进入所谓“股指期货交流群”,并假扮投资人、专业导师、导师助理等角色,开设语音课程,营造境外股指期货交易高收益氛围,取得境内投资人信任,诱骗投资人入金交易。

  境外平台端犯罪团伙汤某等人,受饶某委托,在多国注册成立公司,将公司包装成持有美国NFA期货牌照的交易平台,并组织团伙成员扮演开户专员等角色指导客户开户入金,向客户提供交易软件。犯罪团伙诱骗投资人入金到其控制的境内银行账户后,诱导投资人使用交易软件从事境外股指期货的虚拟交易,从而直接骗取投资人投资资金。

  饶某、夏某团伙骗取投资人款项后,由身处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借助非实名网络钱包,将受害人资金在某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向不特定商户大量购买数字货币后,通过多层网络钱包转移,隐匿数字货币去向,再将清洗后的数字货币分销给李某等团伙,转化为资金,最终达到对涉案资金性质进行掩饰、隐瞒的目的。截至案发,该团伙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境内800余名投资人资金共计3000余万元。同时,警方还查明该团伙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目前,该案已经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风险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17条之规定,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境内投资者通过非法平台网站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切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案例来源: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揭开境外期货软件“黑洞”

  ——上海警方破获特大非法经营境外期货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不法分子大肆招揽境内投资人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对此,上海公安经侦部门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并迅速捣毁了一个以吴某为首的非法经营团伙。

  经查,吴某在网上发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门研发了一款具备境外期货交易、分仓管理账户、清算提成等功能的交易软件。通过该软件,吴某可以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投资,进而赚取交易手续费。吴某便通过该公司客服获取了交易软件的下载链接、登陆账号和密码,并在不具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不断发展下游代理和客户。

  对吴某团伙进行打击之后深挖发现,2017年,上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实控人方某因发现经营境外期货交易业务有利可图,便动起了自行开发境外期货交易软件牟利的念头,并开发出了一款专门针对香港期货市场的境外期货交易软件。方某通过在境外开立个人期货交易账户,获取了境外期货经纪商接口和授权码,进而利用该软件搭建起了非法跨境期货交易通道,并在互联网上大肆宣传。很快,不少非法期货经营商客户找上门来与其合作,犯罪嫌疑人吴某就是其中之一,两方约定,只要发展客户每完成一笔交易,方某便可从中抽取每笔1.5元左右的费用。

  通过对该交易软件后台数据和涉案资金流向进行全面研判,分析梳理出全国各地其余56个像吴某团伙一样利用该交易软件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非法经营团伙。2020年7月,上海警方提请公安部发起“云端行动”,针对涉及全国其他15省市的49个非法经营团伙开展打击。

  【风险警示】

  广大市民群众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自觉远离非法境外期货投资活动,在投资前要擦亮双眼,做到“三辨”:一辨业务资质。期货行业都是特许经营,开展业务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广大市民在进行任何投资前,牢记通过相关金融管理部门了解是否是经批准或经备案的合法机构,辨明业务资质情况。二辨营销方式。开展期货业务,要遵守法律法规有关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合法的经营机构在进行业务宣传推介时会按要求揭示业务风险,不会承诺最低收益。三辨汇款账户。投资客户应前往合法期货投资机构开立期货账户,进而开展期货交易。

  (案例来源: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退保理财”有猫腻

  【基本案情】

  近年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渠道发现,部分金融信息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公司由于获客渠道受到挤压,转而采取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诱骗保险客户退保转购理财产品的手法,骗取百姓理财资金。“退保理财”手法新颖,隐蔽性强,这些新骗术导致大量保单非正常退保,退保资金大多转购所谓的“理财产品”,此类企业极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进行统筹监管,快速果断处置,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提示,进一步提高市民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避免引发更多人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风险警示】

  在此提醒投资人:不要相信高息“理财”,不要被小礼品打动,不要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更不要轻信任何以保险公司名目承诺高额回报的借款行为。如果发现可疑情况,建议投资人查询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身份、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地址、保险公司合作关系单位等相关信息,或拨打各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咨询,谨防上当受骗。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全面梳理金融欺诈及非法集资手法,从常见误区、基础知识、风险提示、典型案例等四个方面详细讲解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类型和识别技巧。手册首批4万册已下发各区街道居委,各金融机构网点,供工作人员参考,为人民群众解疑答惑。《防骗手册》电子版也展示在“上海金融官微”公众号,供市民下载阅读。

  (案例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操纵报表食恶果

  ——某*ST公司:近年来首单年报否定意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5日,某*ST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为43.13亿元,净资产为7.51亿元,该数据与公司前期业绩预告、年度经营业绩等披露的巨亏、净资产为负等数据差异巨大。年审会计师认定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预计负债冲回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由于公司涉嫌违反会计准则,操纵财务报表,恶意规避退市,上交所与上海证监局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发函要求公司及时纠正,同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公司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据此,上海证监局向其采取了责令改正监管措施,上交所对其进行了纪律处分。公司对年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将净资产调整为-23亿元。因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上交所依法依规作出了对该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该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

  公司年度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未及时纠正,重大财务数据前后披露不一致。上交所对该公司及全体董监高予以纪律处分,其中,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高管、监事等主要责任人分别依规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终身、10年、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风险警示】

  根据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事项若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材料。实践中,上市公司年报被出具否定意见极为罕见,此案为2001年以来市场首单。公司2018年净资产为-35.38亿元,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是否继续为负,直接影响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公司无视信息披露规则及广大投资者利益,未按规定及监管要求及时纠正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年度报告,严重破坏定期报告披露秩序,违规恶性重大。

  信息披露是解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帮助投资者决策的基本制度安排。广大投资者应及时关注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以及监管机构发出的公告等,理性参与投资。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投资者更应审慎判断,注意风险。

  (案例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异常交易终有报

  ——投资者拉抬股票盘中价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3日,科创板T公司股票开盘微涨1.59%。9时30分5秒至9时32分21秒,短短不足3分钟内,该股股价急剧拉升,由涨幅2.46%迅速上涨至涨幅8.66%,拉抬幅度达6.20%,并刺激该股当日股价持续走高。经监控人员核查,在上述期间内,投资者Y以最低价83.00元至最高价88.00元申报买入50笔合计30.96万股该股票,成交18.84万股,成交金额1629.42万元,占同时段该股成交量的47.02%。

  本案中,盘中宏观、行业以及公司基本面均未出现重大利好信息,相同时间段内相关指数或板块也未出现普遍上涨。在上述背景下,该投资者在短时间内以高价大量申报买入,成交数量、金额大,市场占比高,是推动股价快速上涨的主要力量。其他投资者在价格快速上涨的诱导下,可能会盲目追高买入,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同时,盘中价格急涨急跌可能会对市场博弈过程及价格形成机制造成冲击,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上述行为构成拉抬股票盘中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对其采取了书面警示监管措施。

  【风险警示】

  证券交易活动的合规有序开展,是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上交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持续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等系列业务规则,依规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同时,上交所通过日常交易监控和自律监管手段,发现、制止投资者的异常交易,避免异常交易行为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误导,减少异常交易行为对交易秩序的干扰,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提示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应学习、了解相关交易规则,可重点关注交易申报要求、停复牌规则、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情形等相关规定,遵循相关规则,主动增强合规意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同时,在投资过程中,应审慎判断,不要盲目跟风炒作,防止在价格波动过程中受到损失,做到理性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案例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弱对强”的胜利

  ——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胜诉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中国证监会就谢某与阙某等合谋操纵B上市公司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阙某与谢某等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B公司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股价之实,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B公司股价。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注意到该案属典型信息型操纵,决定支持原告杨某提起支持诉讼。2018年8月,本案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2019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在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实施了操纵股价的行为;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000余元;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买入并在操纵市场结束后卖出B公司股票产生亏损,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显然具有因果关系。因被告上诉,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风险警示】

  2020年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正是对上述规定的有力呼应和生动实践。

  历经两年多的司法程序,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终获胜诉判决。该案针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民事赔偿中的案件管辖、侵权人责任划分等法律问题给出了解决思路,认可了操纵市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进一步推动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赔偿司法实践意义重大。但本案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仍存争议,未来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本案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投资者保护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启新的里程。

  投资者未来可积极了解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等个案探索情况,关注相关法律规则出台与完善。

  (案例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支持诉讼“追首恶”

  ——全国首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成功调解

  【基本案情】

  A上市公司因在收购某园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2日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支持方某某、梁某某两位投资者提起诉讼。

  2020年4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同年8月,该法院将投服中心支持诉讼案选为示范案件。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法庭设置支持诉讼席位,投服中心作为支持诉讼方参与庭审。经过充分辩论和法庭全面调查,被告律师申请调解。法庭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调解意愿,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商定于2021年1月8日之前,由二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并明确了赔付金额、违约责任及诉讼费承担等内容。被告A上市公司在约定期届满前一日给付。

  【风险警示】

  根据法院《指引》中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法院选取若干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充分审理,先行裁判,促进针对同一侵权事实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平行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如平行案件调解不成,法院亦可参照示范案件的裁判结果对案件简化审理和合并审理。

  本案是“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尝试,示范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后续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投资者未来可持续关注示范判决机制的相关新闻,示范判决可为投资者在遇到类似侵权行为时提供参考。

  (案例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纠纷调解平息暴雷

  ——某基金理财产品涉众型纠纷调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某基金)代销了某证券、某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多支产品。2018年,当产品进入兑付期时,由于底层标的资金链断裂,多层嵌套的产品风险向上传导,导致投资人本金及收益无法按期兑付,600余名投资者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申请纠纷调解。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合同、风险测评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材料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迅速展开案情研判。经了解,某基金在销售阶段将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装成“XX理财”产品对外发售(该系列产品在某基金产品体系中安全等级很高),并直接或间接暗示该产品是保本保息的固定收益产品,向不符合购买条件的投资人推荐并销售相关产品。

  2020年初,基于上述证据事实,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确定了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为原则的解决方案。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指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代销机构不应主动向经评估不适宜购买高风险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同时代销机构未向投资者出示和提供资管产品说明书,显然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建议某基金直面问题,适当赔偿投资者损失。而对于投资者,在“买者自负”和“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审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过耐心的释法明理,各方最终作出让步并达成权益转让的调解方案,转让款近6亿元。这一调解方案有效化解了各方矛盾,得到各方当事人高度认可。本纠纷涉众多且跨多个区域,经过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周密安排和精心组织,2020年6月协议签署工作高效有序完成并得到履行,标志着这起跨区域、影响大的涉众型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风险警示】

  一、卖者应尽责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营机构推介产品时应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将适合的产品推荐给适格的投资者。对于风险较大的产品,经营机构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主动推介或销售。

  二、买者要自负

  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大背景下,请广大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了解自己、了解产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谨慎做出投资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案例来源: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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