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日期:2012-03-07   点击次数:   来源:

( 2000年12月2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010年9月 2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行业自律,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商业道德,维护期货行业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勤勉尽责,进行公平竞争,致力于不断提高商业道德和服务水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第三条   守法经营,合规执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期货保证金监控管理机构的各项规定;
(二)严禁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破坏或影响期货市场安全运行或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三)不得在期货经纪业务中从事或允许工作人员从事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等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期货业务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期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客户,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有背信、欺诈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禁止在业务活动中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相关风险,不得开发不适合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
(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四)不得在业务招揽时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与客户约定共同承担损失;
(五)不得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客户,或劝诱客户从事不必要、不合理的交易;
(六)不得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代理人返还佣金;
(七)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及时向客户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八)保守客户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配合有权机关进行调查的除外;
(九)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期货交易纠纷。
第五条   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一)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发展,秉承现代金融企业经营理念,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珍惜和维护期货行业声誉和形象,不得有破坏行业声誉,损害会员共同利益的行为;
(二)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正常行业秩序,禁止扰乱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得以诋毁、贬低其他会员等不正当方式招揽客户;
(四)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收取客户手续费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会员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情节较轻的,协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醒,情节严重的,按协会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惩戒。
第七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八条   本公约经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 2010年9月20日施行。
第九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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