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会员自律公约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会员自律公约

日期:2024-11-06   点击次数:   来源:公会秘书处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会员自律公约

(2024年10月30日 发布于 第十五届期货机构投资者大会)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期货行业自律措施的实施,增强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单位”)的自律意识,规范会员单位行为,保障、维护会员单位和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行业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期货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章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特制定本自律公约,望会员单位共同遵守。

第二条 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落实政府发展战略和行业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发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自觉遵守同业公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尽责,提高服务水准,维护期货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注重员工政治思想教育,坚守金融报国初心,肩负金融强国使命。深入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五要五不要”和期货行业文化“合规、诚信、专业、稳健、担当”的精神内涵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落实全员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增强员工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治理层、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廉洁从业管理目标,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加强日常廉洁培训,提高道德修养,严肃责任追究。

第六条 会员单位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应当做到诚实守信,切实维护交易者财产安全,保障交易者信息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自觉遵守交易者合法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交易者的原则,防范公司与交易者之间、不同交易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强第三方管理,健全第三方平台的准入机制,加强平台资质审核、把关平台安全、防范群体风险。

第七条 会员单位利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客户提供期货经纪业务服务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确保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会员单位应切实落实交易者适当性要求,根据客户情况推介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会员单位应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有效性不得进行虚假、夸大、不实宣传、做到风险不隐瞒、不欺骗,不误导交易者作出决策不营造拜金主义、奢靡享乐、急功近利、过度投机、“炫富”等不良风气。在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同时加强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客户回访与服务工作,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确保及时响应客户各项服务需求,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第八条 会员单位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人员从业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单位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应当建立防范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与其他期货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离机制,并保持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独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活动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会员单位应当作出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会员单位应明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或对外提供期货交易咨询服务。

第十条 会员单位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自觉做好业务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通道业务。规范投资运作,加强对销售机构、投资顾问管理。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风险管理子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开展风险管理业务,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与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风险传递、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风险管理业务之间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信息的不当流动和风险传递。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舆情管理能力,保持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和媒体沟通渠道畅通,快速有效处置危机和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各类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遵守保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提升员工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意识,根据会员单位业务开展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密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工作业务过程中需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职义务,遵循交易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各类培训,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执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同业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以保障会员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同业公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十七条 本公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同业公会章程相抵触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同业公会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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