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查处两起期货合约交易价格操纵案
日期:2012-07-30 点击次数: 来源:
近日,证监会先后对胶南市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胶南粮库)操纵硬麦105期货合约交易价格案、镇江宝尔胜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尔胜)操纵螺纹钢1107合约交易价格案作出行政处罚。
一、胶南粮库操纵硬麦105期货合约交易价格案情况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9月,证监会对胶南粮库操纵硬麦105期货合约(以下简称WT105合约)交易结算价格案进行立案调查。
WT105合约是2011年5月23日到期并在当月进行交割的期货合约,5月份交易已不太活跃。经查,2011年5月3日,胶南粮库持有WT105合约11手,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青岛田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田丰)未持有WT105合约。
2011年5月4日,WT105合约成交量为6手(双边),全部系得利斯、青岛田丰、胶南粮库的两两相互交易。具体情况为:
胶南粮库和青岛田丰于11:07:16相互成交各1手,成交价格为2,000元/吨;青岛田丰和得利斯于11:09:20相互成交各1手,成交价格为2,013元/吨;得利斯和胶南粮库于14:42:09相互成交各1手,成交价格为2,008元/吨。
2011年5月4日收盘后,胶南粮库持有WT105合约11手,得利斯、青岛田丰没有WT105合约持仓。当日WT105合约结算价为2,007元/吨,较前一交易日(5月3日)上涨57元/吨,涨幅2.92%。若无上述6手交易,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规定,当日WT105合约结算价应为1,970元/吨。
2011年5月5日,胶南粮库卖出WT105合约11手,价格2,010元/手。
以上交易均由刘玉江操作,刘玉江时任青岛田丰法定代表人,原任得利斯商贸部经理,现为山东得利斯水务科技发展公司筹建负责人,与胶南粮库法定代表人系同学关系。胶南粮库操纵WT105合约违法所得1,720元。
证监会认定,胶南粮库操纵了WT105合约2011年5月4日的交易结算价格,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所述的行为。胶南粮库操纵WT105合约交易结算价格的直接责任人为刘玉江。证监会决定:对胶南粮库处以20万元罚款;对刘玉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二、宝尔胜操纵螺纹钢1107合约交易价格案情况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9月,证监会对宝尔胜等2个机构账户涉嫌操纵“螺纹钢1107合约”(以下简称“RB1107合约”)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黄君称是宝尔胜等2个机构账户“RB1107合约”交易决策人、下单人,其在案发时担任宝尔胜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14日,宝尔胜利用其控制的2个期货账户对敲及自平仓交易“RB1107合约”,双向总成交180手(成交量占全日成交量的100%),所有成交价格均为5,450元/吨。“RB1107合约”系当月交割合约,在7月14日前,“RB1107合约”已连续4个交易日无成交,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由于最后交易日(7月15日)无成交,“RB1107合约”交割结算价引用上一交易日(7月14日)的结算价5,450元/吨,这与正常的交割结算价(即没有发生7月14日对敲交易情况下,7月13日的结算价5,160元/吨)相差290元/吨,价格偏离幅度为5.62%。
宝尔胜通过操纵“RB1107合约”交割结算价格,多计增值税进项税,少纳增值税75,846.15元。黄君称为宝尔胜操纵“RB1107合约”交割结算价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宝尔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宝尔胜处以20万元罚款;对黄君称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本案中,宝尔胜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个期货账户间自买自卖即将到期的“RB1107合约”来操纵交割结算价,致使“RB1107合约”交割结算价格提高。宝尔胜持有“RB1107合约”到期进行实物交割时,因“RB1107合约”对应的螺纹钢实物的增值税进项税按照交割结算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RB1107合约”交割结算价格的提高致使增值税进项税被多计,即增值税抵扣增加,从而达到了少纳增值税的目的,实现了跨市场套利。这种操纵方式突破了以往通过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通过交易获利的传统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操纵获利方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述两起案件均属于特定时间的期货交易价格操纵案,这类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自我成交、约定交易、虚假申报和连续买卖制造交易活跃假象等异常交易行为,经常发生在期货合约邻近交割月和交割月中,此时期货价格接近现货价格,投机成分减弱,市场流动性较差,操纵比较容易实现。特定时间的交易价格操纵行为,主要动机一是影响交割结算价,从而影响开具增值税发票进项税或销项税的金额,达到少交或多抵扣增值税款;二是利用小单量制造交易活跃假象,趁机盈利出局。
该负责人强调,特定时间的期货交易价格操纵行为,使当日期货交割结算价不能真实反映市场合理供求关系的价格,扰乱了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损害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证监会对此一直予以严密监控,一旦发现操纵行为,依法坚决查处,以维护期货市场良好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Copyright ©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 电话:021-68401088、68401590、68400885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镜像以及链接 沪ICP备10932457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5366号 联系邮箱:shfa@shanghaifa.org.cn